关于2011年全国建筑装饰行业诚信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企业、本会会员企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更加重视诚信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三届五次会议要求“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最近温家宝总理在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强调要在全社会大力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良心的强大舆论氛围。 建筑装饰行业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坚决贯彻落实。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自2007年受国务院全国整规办(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市场秩序司)的委托,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在本业有序开展信用体系评价工作以来,已经对270家会员企业进行了行业授信,评价结果越来越受到了行业认可、业主重视、政府肯定,并成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三大品牌工作之一。 根据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2010年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的重点工作:一是着手编制行业诚信建设工作“十二五”规划;二是准备召开第三次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会议;三是进行2011年度行业信用评价年审复评工作;四是开展2011年(第六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五是继续向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重点工程业主推荐行业信用评价企业。 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的工作
1.2011年新申报参评时间施行动态服务和管理,自2011年5月9日起到年底,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均接收企业申报材料。请有条件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成立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加强当地建筑装饰行业的诚信建设工作。 2.申报企业自我评分后,报属地建筑装饰协会拟申请信用等级。有关地方建筑装饰 协会按相关文件严格审核企业自我评价,组织当地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专家”为主体的专家组独立打分,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企业自我评分拟申请的信用等级和地方协会评价拟申请的信用等级,列表统一报到本会行业信用评价办。 3.继续执行《关于进行2008年(第三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装协[2008]40号)。按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分为三大类地区,调整“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年产值、合格工程和企业评优三项指标。 第一大类地区(4个直辖市和广东、江苏、浙江等7个地区),年产值原有标准不变。合格工程和企业评优,认可当地建筑装饰协会的评价(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分值同全国性、副省级城市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相关信用评价。 第二大类地区(河北、江西、湖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甘肃、山西和辽宁等10个地区),年产值相应核减20%;合格工程和企业评优,认可当地建筑装饰协会的评价,分值同全国性、副省级城市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相关信用评价。 第三大类地区(内蒙古、吉林、福建、海南、贵州、云南、青海、宁夏、陕西、新疆和西藏等11个地区),年产值相应核减40%;合格工程和企业评优,认可当地建筑装饰协会的评价(如甘肃、温州、厦门的诚信企业),分值同全国性、副省级城市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相关信用评价。 4.加分项安排:慈善捐助、投资教育、见义勇为、参政议政、海外承包等特殊贡献并具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活动可加到5分(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行业信息化建设创新成果可加到3分、行业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可加到5分; 5.企业和协会申报资料,需上报纸质、电子版的各一份,请发至本会行业信用评价办(xinyongpingjia@ccd.com.cn)。 6.行业信用评价申报表、行业信用评价企业信息报送表、行业信用评价评价标准,请自行从中国建筑装饰网(www.ccd.com.cn)“行业信用评价专题”直接下载。
二、年审复评工作
根据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2009年5月12日《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中关于“严格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复评”的规定,行业信用评价办决定继续采取“三个相结合——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相结合、年审复评与行业服务相结合、座谈会与企业走访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开展好2011年度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年审复评的抽查工作。 1.自2011年起,本会每年对上一年度通过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企业进行年审复评。 2.实行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普查、本会行业信用评价办抽查的制度。已经行业授信的企业,需安排专人对2010年度本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请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全面检查,不得瞒报企业重大违法违规失信的行为。 3.2011年5月30日前,企业加盖公章向属地建筑装饰协会申报年审复评。有关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组织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专家”为主体的专家组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盖章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本会行业信用评价办。 4.本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设立企业失信行为投诉和举报专线电话:010-84600935,对通过信用等级评价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动态管理。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处罚的依据: 一是《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要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时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有投诉举报的应跟踪了解情况,如若属实,要对信用等级状况作出相应调整。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是《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第十五条:经评级公示后发现在评级过程中有重大信用缺失的,立即取消评价资格并给予公示。评级后发生信用缺失的,视违规情节,给予警告、业内批评、同业制裁、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信用评价证书和标志牌且两年内不再晋级评级、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惩戒措施。 三是《关于讲信用不折腾的指导意见》(中装协[2009]022号):行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因串通投标、工程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清出当地市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在工程投标、企业资质升级、申报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工程验收、评比表彰达标文件中弄虚作假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合作工程出现失信的,追究企业责任。 5.无故不参加年审复评的企业按规定予以降级乃至取消原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建筑装饰网”向社会通报,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6. 企业年检资料,需上报纸质、电子版的各一份, 请发至行业信用评价办(xinyongpingjia@ccd.com.cn); 7.行业信用评价企业年审复评自查表、行业信用评价企业年审复评报告表, 请自行从中国建筑装饰网(www.ccd.com.cn)“行业信用评价专题”直接下载。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国际展览中心1号馆4层338室 联系人:邱悦 谭剑秋 郎志春 田万良 电 话:010-84600949、84600935、84600940 传真:010-84600950
|